原告十堰和信销品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字号:        

时间:2022-03-17     浏览量:657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110号

张超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和信销品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鄂0302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 判决解除原告十堰和信销品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其承租的原告十堰和信销品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和信销品茂六楼6F-5号铺位,面积1010平方米;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和信销品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租、电费共计77324.76;驳回原告十堰和信销品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人:袁炳林      电话:8472988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