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书林诉被告李季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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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04     浏览量:427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173号之二

李季青

本院受理原告卫书林诉被告李季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向原告返还80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付自2021年10月12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你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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