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孙静、陈堰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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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11     浏览量:711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122号

 

孙静、陈堰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孙静、陈堰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在本院二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陈双    电话:0719-8472654   8472922

邮寄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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