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03号
唐满桂:
本院受理原告任梅与被告唐满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鄂03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 判决: 被告唐满桂偿还原告任梅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计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计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40000为基数计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前述全部利息合计以32000元为限)。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0元,由被告唐满桂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03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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