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执恢184号
十堰市创茂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383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创茂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凌成工贸有限公司、王为金、王娟钦、王为平、黄镜铭、张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执恢18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被执行人十堰市创茂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茶店居委会三组77号土地上临时建筑物(钢结构厂房)]、临时建筑物价值补充说明[载明:涉案临时建筑物价值为人民币5.01万元]、(2021)鄂0302执恢18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十堰市创茂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茶店居委会三组77号土地上临时建筑物(钢结构厂房)]。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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