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永军诉被告张晓雷、顾佳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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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22     浏览量:76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177号 

 

张晓雷、顾佳佳:

    原告张永军诉被告张晓雷、顾佳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晓雷、顾佳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各自赔偿原告张永军的各项损失114631.75元;二、驳回原告张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2404元 ,由原告张永军承担986元,被告张晓雷、顾佳佳承担141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耿明军    0719-847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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