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177号
张晓雷、顾佳佳:
原告张永军诉被告张晓雷、顾佳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晓雷、顾佳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各自赔偿原告张永军的各项损失114631.75元;二、驳回原告张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2404元 ,由原告张永军承担986元,被告张晓雷、顾佳佳承担141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4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耿明军 0719-847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