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989号
十堰保德福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襄阳天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保德福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十堰保德福门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十堰保德福门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十堰保德福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襄阳天运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971元,并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襄阳天运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7元,由被告十堰保德福门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杜蔚 联系电话:0719-847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