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景慧诉被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天津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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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16     浏览量:53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462号

天津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景慧诉被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天津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1)鄂0302执异625号《执行裁定书》,判令不追加原告为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2执恢4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原告不履行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由天津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何新      电话:0719-847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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