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百荟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茅箭区五堰金曲量贩式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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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11     浏览量:501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351号 

 

茅箭区五堰金曲量贩式歌厅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百荟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茅箭区五堰金曲量贩式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茅箭区五堰金曲量贩式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十堰百荟源商贸有限公司14907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4907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茅箭区五堰金曲量贩式歌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李霞  0719-847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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