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188号之一
十堰春华秋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义德诉被告十堰春华秋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如下:1.判令你公司向原告退还定金5万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2.你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开庭地点在本院二楼1号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