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960号
金泉: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理与被告屈代浩、金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承办法官:郑隆田 电话:0719-8472898
邮政编码:4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