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3983号
王春全:
本院受理原告袁庆革诉被告王春全、白调军、杨林、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鄂030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 判决被告杨林、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庆革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驳回原告袁庆革对王春全、白调军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人:袁炳林 电话:8472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