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市众欢粮油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被执行人方黎明、胡文平、十堰一诺瑞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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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6     浏览量:351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执异43号

 

方黎明

申请人宁波市众欢粮油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被执行人方黎明、胡文平、十堰一诺瑞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鄂0302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变更宁波市众欢粮油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鄂0302执恢1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计妍  联系电话:0719--847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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