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冬、李海琴诉被告茅箭区五堰聚雅阁绿松石店、余海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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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19     浏览量:802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鄂0302民初5591号


茅箭区五堰聚雅阁绿松石店、余海悦

本院受理原告赵冬、李海琴诉被告茅箭区五堰聚雅阁绿松石店、余海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海悦返还原告赵冬、李海琴货款29900元。上列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逾期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被告余海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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