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2020号之一
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钟菊和、钟磊洪、贾文波:
本院受理原告梁霞运诉被告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钟菊和、钟磊洪、贾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如下:1.判令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63098.33元、支付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475881.63元,并以216309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钟菊和、钟磊洪、贾文波对上述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你们承担诉讼费用。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二楼1号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