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334号
魏毅:
本院受理原告明超诉被告魏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鄂030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魏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明超股权转让款1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9月2日起,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点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94元,由被告魏毅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燕林法庭
承办法官:汪 斌 电话:0719-847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