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813号
韩二洒: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二洒、冶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030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二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韩二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利息(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冶福龙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冶福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二洒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北帕菲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