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明卓工贸有限公司、邓家兵、胡春霞、赵惠明、袁玉峰、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青云、韩德松、许党云、余美兰、程明权、付鸿成、徐六六、胡家明、付四想、赵开忠、郭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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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16     浏览量:1408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0302民初464号

十堰市明卓工贸有限公司、邓家兵、胡春霞、赵惠明、袁玉峰、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青云、韩德松、许党云、余美兰、程明权、付鸿成、徐六六、胡家明、付四想、赵开忠、郭春香

本院受理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明卓工贸有限公司、邓家兵、胡春霞、赵惠明、袁玉峰、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青云、韩德松、许党云、余美兰、程明权、付鸿成、徐六六、胡家明、付四想、赵开忠、郭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昌安   电话:0719-84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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