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鄂0302民初3878号
梁永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诉被告梁永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永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代偿款30418.55元及利息;二、被告梁永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的保险费2216.3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七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青 联系电话:0719-847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