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强诉被告刘雁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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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8     浏览量:506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917号之二

刘雁鹏

本院受理原告肖强诉被告刘雁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民初59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转让款1000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此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你负担案件受理费2540元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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