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鄂0302民初4043号
陈焕治、尹运仙、陈欢、代少国:
本院受理原告丁红军诉被告陈焕治、尹运仙、陈欢、代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0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焕治、尹运仙偿还原告丁红军借款本金316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月3日的利息14.7万元;自2020年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陈欢、代少国、十堰市展飞工贸有限公司对前款被告陈焕治、尹运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欢、代少国、十堰市展飞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焕治、尹运仙追偿;三、驳回原告丁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逾期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9元,由被告陈焕治、尹运仙、陈欢、代少国、十堰市展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