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493号
涂曦、龚飞: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告涂曦、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告涂曦、龚飞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担保抵押类)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二、被告涂曦、龚飞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本金264184.29元、费用48413.41元以及利息(截止2021年9月27日的利息为181594.05元,自2021年9月28日起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对被告涂曦名下的鄂CGQ373号昂科雷FWD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为5GAKR7KD1GJ306301)享有在债权范围内以该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44元,由被告涂曦、龚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陈双 电话:0719-8472654 8472922
邮寄样报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重庆路78号茅箭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4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