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景慧执行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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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17     浏览量:41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执异625

 

天津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景慧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鄂0302执异6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追加王景慧为本院(2020)鄂0302执恢4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王景慧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在4950万元范围内履行本院(2017)鄂030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由天津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计妍  联系电话:0719--847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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