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再11号
十堰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春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十堰鑫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承办法官:郑隆田 电话:0719-8472898
当事人手机: 邮政编码:4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