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鄂0302民初5955-1号
陈慧忠、谢芳:
本院受理原告杨立德诉被告陈慧忠、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慧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立德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杨立德对被告谢芳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计刚 联系电话:0719-847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