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神行车保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江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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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02     浏览量:536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5316号 

 

刘江峰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神行车保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江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江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神行车保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75866元。二、驳回原告湖北神行车保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元由被告刘江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李霞  0719-847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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