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93号
刘强:
本院受理原告吴文静诉被告刘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准予离婚。2、判令原告婚前出资购买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车站北路18号9幢2-25-4房屋(不动产证: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0018955号)归原告所有。3、判令婚生子女刘蕊菡归原告抚养。判令被告从2018年5月1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到孩子成人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白浪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霞 联系电话:0719-847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