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99号
汤平、冯云芬、胡葑、孙静娴、王玲: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金银花物资有限公司、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国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家明、冯云芬、胡葑、孙静娴、汤平、王玲、刘青云、韩德松、郭春香、许党云、余美兰、程明权、付鸿成、徐六六、付四想、赵开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鄂030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 判决:一、 被告十堰金银花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00000元和自2017年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0日所欠利息2926090.60元,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以96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国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胡葑、孙静娴、胡家明、冯云芬、汤平、王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十堰金银花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青云、付四想、韩德松、郭春香、许党云、余美兰、程明权、付鸿成、赵开忠、徐六六的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6957元,由被告十堰金银花物资有限公司、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十堰百隆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国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胡葑、孙静娴、胡家明、冯云芬、汤平、王玲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人:何新 电话:847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