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德福诉被告杨伟军、石炎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字号:        

时间:2022-04-02     浏览量:50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鄂0302民初2078号

杨伟军、石炎可

本院受理原告郭德福诉被告杨伟军、石炎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02民初207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伟军偿还原告郭德福借款本金188800元及利息1000元;二、驳回原告郭德福对被告石炎可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6元,由被告杨伟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