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静与被告金文玺、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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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22     浏览量:71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107

金文玺、黄莉:

本院受理原告田静与被告金文玺、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我308600.00元(其中: 本金10万元,利息208600元)2、判令由二被告自诉讼之日起至履行偿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诉讼代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何新      电话:0719-847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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