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十堰市交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邢建美、马全力、马全中追偿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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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02     浏览量:542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鄂0302民再8号

朱兴平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十堰市交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邢建美、马全力、马全中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02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鄂03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即:被告马全中赔偿原告十堰市交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损失497531元;驳回原告十堰市交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全力、邢建美诉讼的请求。二、原审被告马全力、邢建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审原告十堰市交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损失497531元;三、驳回原审原告十堰市交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马全中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76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363元,由原审被告马全力、邢建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三一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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