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世龙诉被告刘德武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2-03-31 浏览量:558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377号
刘德武:
本院受理原告赵世龙诉被告刘德武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