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839号
任华、余江涛: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越与任华、余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 1、依法判决被告任华偿还原告本金550000元及利息(自2020 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截止2021年10月15 日本息暂合计770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余江涛对前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何新 电话:0719-847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