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2民初284号
李华勇: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诚超工贸有限公司、徐忠诚诉被告李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鄂030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 判决:被告李华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诚超工贸有限公司、徐忠诚货款278363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以27836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33077元,由被告李华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0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人:陈丹萍 电话:847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