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吉福诉被告十堰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施维、武汉恒通顺物流有限公司十堰三堰分公司和你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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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6     浏览量:584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3704号之三

武汉恒通顺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吉福诉被告十堰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施维、武汉恒通顺物流有限公司十堰三堰分公司和你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施维对本院(2021)鄂030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被告施维的上诉状副本。被告施维的上诉请求为请求改判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或将该案发回重审。该上诉的答辩期为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部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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