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鄂0302民初1006号
潘金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诉被告潘金国、杨永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被告潘金国、杨永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被告潘金国、杨永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偿还截止2020年12月9日积欠原告贷款本金197336.96元,利息9100.46元,合计206437.42元,以后利息(含罚息)、复利以本金197336.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对被告潘金国、杨永琴抵押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南路75号15幢2-3-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30177538号,他项权证号:十堰房他证张湾区字第0011796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