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唯、熊艳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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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28     浏览量:489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497号

熊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唯、熊艳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因签署显失公平的车辆租赁合同而给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5236597.8元; 2、请求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资金处分损失289117.18元 3、请求两被告归还原告第1套印章中的公章和第2套印章中的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4、请求两被告归还藏匿的原告财务资料; 5、请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何新      电话:0719-847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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