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执3029号
姚富、宋春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302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宋春红、姚富、谢先祥、姚笑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2执3248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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