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1169号
顾教山:
本院受理原告薛昌华与被告顾教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薛昌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昌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陈双 电话:0719-8472654 847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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