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鄂0302民初4975号
杨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杨小龙、湖北惠儒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小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贷款本金226084.44元及利息、罚息;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对被告杨小龙用以抵押位于茅箭区天津路80号1幢1-9-2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湖北惠儒置业有限公司就其已经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款项36406.31元可以向被告杨小龙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三月七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青 联系电话:0719-847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