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751号
十堰金谷电影城有限公司、福建那些年电影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被告十堰金谷电影城有限公司、福建那些年电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十堰金谷电影城有限公司、福建那些年电影城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8000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按147000元年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还请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九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何新 电话:0719-847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