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高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贸都置业有限公司、十堰新盟科工贸有限公司、方涛、朱敏、石德兵、胡荣、刘博、杨莉、方虎、邓洪秀、天峻煜兴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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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0     浏览量:687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鄂0302民初2419号


方涛、朱敏、邓洪秀、天峻煜兴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高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贸都置业有限公司、十堰新盟科工贸有限公司、方涛、朱敏、石德兵、胡荣、刘博、杨莉、方虎、邓洪秀、天峻煜兴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0302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十堰高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580678.26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5月19日为506384.38元;自2020年5月20日至清偿之日,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被告十堰市贸都置业有限公司、十堰新盟科工贸有限公司、方涛、朱敏、石德兵、胡荣、刘博、杨莉、方虎、邓洪秀、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被告十堰高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堰市贸都置业有限公司、十堰新盟科工贸有限公司、方涛、朱敏、石德兵、胡荣、刘博、杨莉、方虎、邓洪秀、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高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天峻煜兴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天峻县县城315国道至德令哈路段路东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天住建商字第2014-012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2014)第商07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十堰高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18号31号楼18-284号房屋(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148841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西经开国用(2014)第GS-00608号】、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18号31号楼18-302号房屋(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148843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西经开国用(2014)第GS-00611号】、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18号31号楼18-306号房屋(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148844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西经开国用(2014)第GS-00610号】、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18号31号楼18-310号房屋(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148839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西经开国用(2014)第GS-00613号】、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18号31号楼18-288号房屋(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148845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西经开国用(2014)第GS-00614号】、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18号31号楼18-292号房屋(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148846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西经开国用(2014)第GS-00607号】、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18号31号楼18-296号房屋(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148842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西经开国用(2014)第GS-00609号】、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18号31号楼18-300号房屋(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城东区字第148840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西经开国用(2014)第GS-00612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497元,由被告十堰高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贸都置业有限公司、十堰新盟科工贸有限公司、方涛、朱敏、石德兵、胡荣、刘博、杨莉、方虎、邓洪秀、天峻煜兴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张守强    电话:0719-84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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