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645号
王贤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兴才与被告王贤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03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贤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兴才劳务费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