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162号
黄志华、闻毅、彭绪荣、王学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与被告十堰达博科工贸有限公司、刘平、董凤琴、黄志华、闻毅、彭绪荣、王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鄂0302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 判决一、被告十堰达博科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借款本金2494000元及截至2021年12月13日的利息(含罚息)1442969.7元,自2021年12月14日起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0.35%计算;二、被告刘平、董凤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十堰达博科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黄志华、闻毅、彭绪荣、王学梅的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356元,由被告十堰达博科工贸有限公司、刘平、董凤琴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人:何新 电话:847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