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鄂0302民初945号
陈驼峰:
本院受理原告吕道云诉被告陈驼峰离婚纠纷一案,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白浪法庭
承办法官:计刚 联系电话:0719-847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