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正运诉被告王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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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28     浏览量:562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1208

王福田:

本院受理原告耿正运诉被告王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保全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及举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何新      电话:0719-847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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