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6101号
十堰亿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戴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亿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十堰亿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十堰戴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租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徐守炜 0719-8472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