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鄂0302民初922号之一
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蓝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如下:1.判令你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0万元;2.判令你公司按银行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你公司向原告返还原告为你公司在十堰消费的费用;4.你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二楼1号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人:张京郧
电话:0719-847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