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建筑与被告龚爱军、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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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20     浏览量:1052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6302号

李萍

本院受理原告侯建筑与被告龚爱军、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鄂0302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 判决一、被告龚爱军、李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计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侯建筑其他的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龚爱军、李萍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人:何新      电话:847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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