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2民初4557号
张玺、湖北跃邦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段家勇与被告张玺、湖北跃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鄂0302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 判决:一、被告张玺偿还原告段家勇借款本金6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第一部分:以2000000元为基数,计自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11月3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笔借款履行完毕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第二部分:以130000元为基数,计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笔借款履行完毕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息计算后应扣除段家勇已实现的利息349000元)。二、原告段家勇对被告湖北跃邦工贸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天津路30号1幢2-1号房屋(产权证号:鄂2018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0375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的价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实现抵押权后在870000元的担保范围内享有顺位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湖北跃邦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张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段家勇其他的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612元,由被告张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2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庭: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人:何新 电话:8472993